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2-婚-25-20241127-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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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5號 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 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 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關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66,000元之 不當得利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以上合併應徵收17,850元(計算式:16,350元+1,500元 =17,85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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