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2-婚-30-20241008-5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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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 反請求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反請求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23,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