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2-婚-379-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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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請求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1,000 元;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 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以上合計應徵 收5,500元(計算式:4,500元+1,000元=5,500),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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