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2-家簡更一-1-20241212-1

字號

家簡更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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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家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張振盛 被 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 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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