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2-家繼訴-183-2024121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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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江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 被 告 江金財 江秋梅 江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零參佰玖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欲分割之遺產,其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價值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計算,故遺產價值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2,162,862元,則原告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40,716元(計算式:遺產總價12,162,862元×原告應繼分1/4=3,040,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扣除已繳20,800元,尚須補繳10,3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數量 參考依據 價值(新台幣) 1 新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16樓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及坐落之同段581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91.99㎡ 陽台: 11.07㎡ 花台 1.46㎡ 總面積: 104.52㎡ 1/1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近建物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103,000元 10,765,560元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參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2,089元 3 中華郵政存款 489,515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 421元 5 新莊區農會存款 1,498元 6 悠遊卡0000000000 453元 7 悠遊卡0000000000 179元 8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3,147元 總價 12,162,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