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2-家繼訴-195-20241122-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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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張文玲 訴訟代理人 謝昭霖 被 告 葉坤庭 葉鋕洋 葉謝汶 陳來旺 陳品睿 陳品臻 葉淑玲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阿緞 被 告 葉淑琴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葉坤松 葉張寶蓮 葉坤昌 葉淑絹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葉淑利 被 告 葉淑暖 葉淑滿 李樹奇 李玉麗 李玉春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玉英 被 告 陳嘉宏 陳嘉勛 陳信豪 陳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坤元 被 告 張貽發 張文安 張幸芝 張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葉文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葉坤庭、葉鋕洋、葉謝汶、陳來旺、陳品睿、陳品臻、 葉淑玲、葉張寶蓮、葉坤松、葉坤昌、葉淑絹、葉淑利、葉淑暖、陳嘉宏、陳嘉勛、陳信豪、張貽發、張文安、張幸芝、張文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葉文謨於民國48年2月27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附表一遺產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亦無法律規定禁止分割之情形,惟部分被告拒絕同意,致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葉淑琴、葉淑滿、李樹奇、李玉麗、李玉春、李玉英、 陳麥到庭陳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㈡被告葉坤庭、葉鋕洋、葉謝汶、陳來旺、陳品睿、陳品臻、 葉淑玲、葉張寶蓮、葉坤昌、葉淑絹、葉淑暖、陳嘉宏、陳嘉勛、陳信豪、張貽發、張文安、張幸芝、張文華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惟具狀表示: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㈢被告葉坤松、葉淑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繼承人葉文謨於48年2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堪認被繼承人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㈢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又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件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分割之公平性、原告主張、到庭被告之意見,認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故是原告本件請求分割遺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分割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表一:被繼承人葉文謨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3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36 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36 4.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36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8/216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葉坤庭 1/36 2 葉鋕洋 1/36 3 葉謝汶 1/36 4 葉淑琴 1/36 5 葉淑玲 1/36 6 陳來旺 1/108 7 陳品睿 1/108 8 陳品臻 1/108 9 葉張寶蓮 1/42 10 葉坤松 1/42 11 葉坤昌 1/42 12 葉淑絹 1/42 13 葉淑利 1/42 14 葉淑暖 1/42 15 葉淑滿 1/42 16 李樹奇 1/24 17 李玉麗 1/24 18 李玉春 1/24 19 李玉英 1/24 20 陳嘉宏 1/18 21 陳嘉勛 1/18 22 陳信豪 1/18 23 陳麥 1/6 24 張貽發 1/30 25 張文安 1/30 26 張幸芝 1/30 27 張文華 1/30 28 張文玲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