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2-家繼訴-68-20250123-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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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8號 原 告 潘花 孫憲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孫憲勇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扶助律師) 追加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孫憲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第4頁第9行、第5頁第9行 、第10行、第12行關於「被告孫憲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孫憲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9頁第2行、第4行關於「被告孫憲 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孫憲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