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2-家繼訴-82-20250205-4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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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0廷 訴訟代理人 廖0邦 被 告 王郭00 王0慈 王0雲 王0瑛 王0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0仁 被 告 吳0道 王0 郭0敏 王0連 李後政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 王0綱(即王0雄繼承人) 王0琳(即王0雄繼承人) 沈0妡(即王0雄繼承人) 被 告知人 吳0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政後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 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後政律師即吳0修之遺產管理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 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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