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2-家聲抗-97-20241231-1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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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9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112年度家救字第143號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112年度家救 字第14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原審於112年9月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7、77頁)。嗣抗告人雖就上開抗告費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112年度家救字第247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此業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47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抗告人於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247號裁定確定後,仍逾期未繳納本件抗告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5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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