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2-家親聲-461-20241025-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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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李諭奇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甲○○ 乙○○ 共同代理人 陳重言律師 翁英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9日 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相對人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 務應予免除」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乙○○對聲請人之扶養義 務應予免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 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