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2-家財訴-17-20250205-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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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1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廢 棄,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10 ,470,33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086元,茲依上開 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