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2-家財訴-45-20241014-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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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 原 告 張韶宸 被 告 張家誼 訴訟代理人 林日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