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12-消債更-332-20250303-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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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錫賦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姓名「陳錫斌」應更正為「陳錫賦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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