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2-訴更二-12-20241104-4
字號
訴更二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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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 原 告 景龍江 景寶猜(追加原告) 景寶珠(追加原告) 景寶珍(追加原告) 杜龍雲(追加原告) 被 告 田寅岑(原名田凱崴)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追加 被告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 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該案裁定書一份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又原告應依本院113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補正程序上欠缺之事項,茲再通知原告應於收受本件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前述補正裁定所示之內容依法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