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V-112-訴-1111-202412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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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 上訴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61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