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0-03
案號
PCDV-112-訴-1140-202410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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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成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泰霖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