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2-訴-1196-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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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麗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義德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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