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2-訴-1469-2024110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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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木欉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李愛珍 李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9,7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