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2-訴-1488-202410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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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金木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簡萬寧 法定代理人 簡志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簡萬寧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