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12-訴-149-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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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吳奇紘 林江霖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三和正旺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建豐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三和正旺社區管理委員會、蔡建豐應於七日內,向社團法人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290,000元及鑑定人出 席費每次每人新臺幣5,000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逾 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因兩造爭執有無漏水情形及 就漏水原因、修繕費用無法達成合意,故本院認為本件仍有藉由專業人士進行漏水原因鑑定及修繕費用評估之情形,是本件自有委託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 三、經本院函送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 師公會),經該會函覆鑑定費用為新臺幣290,000元,確需由當事人預納,原告向本院陳明無力繳納費用,而本件非經預納鑑定費用,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通知被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向土木技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如何繳納及鑑定費用是否變更,請逕向土木技師公會聯絡人游小姐<00-0000-0000轉17>詢問,所墊支之鑑定費用日後則依兩造勝敗比例負擔之)。倘被告逾期不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逾4個月仍無人預納或墊支者,將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