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2-訴-1493-202503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海南乾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被 上訴人 旭勝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4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