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2-訴-1705-20241022-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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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鄭謙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被 告 鄭勝政 訴訟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7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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