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2-訴-1705-20250310-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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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 上 訴 人 鄭勝政 被 上訴人 鄭謙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4萬9,120元,至主文第二項判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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