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2-訴-172-20241226-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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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人 即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大木工廠即許俊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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