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2-訴-1725-20241018-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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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5號 被 告 葉文芩 鄭鈺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林昕 上列被告與原告鄭素華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撤銷鄭林昕擔任被告葉文芩、鄭鈺穎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文芩、鄭鈺穎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鄭林昕,無律師 資格,並非律師,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規定許可鄭林昕為葉文芩、鄭鈺穎之訴訟代理人,惟鄭林昕為本件訴訟之原告,其與被告葉文芩、鄭鈺穎為本件訴訟對立之兩造,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衝突,爰依首開規定,撤銷鄭林昕擔任被告葉文芩、鄭鈺穎訴訟代理人之許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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