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2-訴-1790-202501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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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志 蔡文玲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桂羚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112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512,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