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2-訴-1926-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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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2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楊淑華即宏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王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查詢結果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