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V-112-訴-2065-20241029-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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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素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8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依附件即台灣營建防水技術 協進會113年4月8日鑑定報告書附件七項目一所示方式及費用修繕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號5樓房屋,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房屋不漏水」,主文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玖佰元」,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經查,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鑑定報告附件七所列之工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690元,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900元,合計為531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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