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2-訴-2096-2025033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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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 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39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壹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