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V-112-訴-2203-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如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如對照表) 被 告 謝○宇 謝○憲 彭○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伍貳萬貳仟柒佰柒 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頁第12行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