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2-訴-2216-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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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6號 上 訴 人 鄒陶(原名:陶存良) 被 上 訴人 三友螺絲企業社即楊三其 永煜企業社即傅珍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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