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2-訴-2256-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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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6號 原 告 盧信光 被 告 謝宗學 訴訟代理人 高德勝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9,547元(本件係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112年司促字 第14696支付命令准許其中519,547元該部分之利息,駁回逾此範 圍之聲請,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故原起訴訴 訟標的範圍,限於開支付命令准許部分),嗣原告於民國112年12 月 7日本院審理時具狀追加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19,547 元及其利息(見本院卷第139頁),是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619,5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620元,尚不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