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2-訴-2311-20250109-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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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友印前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 因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60,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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