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2-訴-2326-20241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26號 原 告 李柔芝 被 告 張維芬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3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間起,經常半夜主動打電話 、傳訊息予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乙○○(下稱乙○○),嗣原告於111年7月4日發現乙○○與被告於LINE通訊軟體互相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超越正常男女社交友誼之對話內容,證實乙○○與被告確實發生婚外情。原告嗣與被告對質,被告坦承與乙○○有發生多次性行為,二人已維持3年多男女朋友關係,向原告認錯並承諾不會再與乙○○聯繫。原告因被告長期介入原告與乙○○之婚姻,致原告與乙○○爭吵不斷,被告行為已破壞原告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身為乙○○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原告長期處於壓力、精神緊繃狀態,身心受創,嚴重影響工作及生活。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70萬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片面主張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惟原告 並未提出具體實證以實其說。事實上,乙○○投資被告所開設之公司,基於股東關係被告不便與乙○○有任何摩擦或激烈反彈,被告對乙○○僅虛與委蛇的回應,並未與乙○○發生婚外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反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限於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或發生性行為,倘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交往之情形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 範圍,侵害其配偶權致其精神上痛苦等語,據其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截圖(見本院卷第69至119頁),惟為被告否認,經查: ⒈被告就原告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被告與乙○○間 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69至107頁),並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本院卷第150頁、第151頁),且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對話內容為其與被告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69至170頁),則觀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對話內容即原告之配偶乙○○傳送予被告:「妳想跟我出門嗎」;被告即傳送予乙○○:「當然想啊」、「不然我現在在公司等誰啊」,乙○○旋即傳送予被告:「那想跟我去鴛鴦浴嗎」,被告回以「嗯」(見本院卷第69頁),可見被告同意跟乙○○去鴛鴦浴。再觀之乙○○傳送予被告:「我?我哪裡不愛妳」;被告回以:「嗯嗯」,乙○○再傳送予被告:「我不愛妳還會昨天照顧妳一個晚上」、「還會讓妳一好就送回去別人懷裡」,被告回以:大熊貼圖(見本院卷第75頁)。及被告向乙○○傳送「我覺得你不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理我」、「跟平常不一樣」;乙○○即回傳:「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見本院卷第79頁),依上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與乙○○是以相愛模式交往,並去鴛鴦浴,已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形。 ⒉證人即原告配偶乙○○證稱:伊與被告於2019年下半年於社團 聚會認識,沒有進一步交往。兩人合作經營體育用品生意。伊曾經有想要追求被告。伊於附表一編號5對話截圖內容中跟被告說「你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是那兩個禮拜被告都不理伊,對伊很冷淡。伊與被告間對話中說,如果太晚就不出門,可能我老婆不太想,被告說可能看我媽要不要放人吧,是要約去打麻將。伊傳給被告「我全心全意愛你三年,你要分手」。那時應該是伊剛跳票的期間,思緒很亂,很多事情都不太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68至172頁),顯見證人以「很多事情都不太記得」迴避回答伊與被告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相關之事實,證人為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且證人所述伊曾想追求被告等語,亦與前述證人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一所示:乙○○:「妳是痛到快死了還在等妳親愛的老公愛心早餐吧妳」;被告回傳送予乙○○:「為什麼你今天不接電話」、「屁」、「不然你來」,乙○○回傳被告:「我來什麼」,被告即回傳:「照顧我」,乙○○回傳被告:「有妳老公在哪輪得到我」,被告回傳送予乙○○:「酸」、「吃檸檬喔」(見本院卷第71頁),及乙○○傳送予被告:「我?我哪裡不愛妳」;被告回以:「嗯嗯」,乙○○再傳送予被告:「我不愛妳還會昨天照顧妳一個晚上」、「還會讓妳一好就送回去別人懷裡」,被告回以:大熊貼圖(見本院卷第75頁)。及被告向乙○○傳送「我覺得你不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理我」、「跟平常不一樣」;乙○○即回傳:「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見本院卷第79頁),及證人乙○○證稱其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即證人乙○○傳送予被告:「妳在哪場到幾點」、「我去送妳回家」、「妳可以跟我分手」、「我送妳回家 妳當面跟我說」、被告回以:「不要」、「我不想」;乙○○再傳送:「起碼給我一個跟妳在一起三年的尊重」,被告回以:「當面說」、「你知道我做這個決定也很痛苦」;乙○○再傳送被告:「我全心全意的愛妳三年」,被告則回以:「不要這樣逼我」;乙○○繼續傳送:「妳要分手」、「就當給我一個交代」、「當面跟我說」等情(見本院卷第107頁、第109頁、第171頁),所顯現兩人相愛3年後面臨要分手之情形不一致,可見證人所述「沒有交往」、「伊想追求被告」等語,均不足採信。 ⒊另原告主張被告與乙○○多次發生性行為,惟依原告提出如附 表一、二所示對話內容,僅可徵被告與原告去鴛鴦浴乙節,此外,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辯稱因其乙○○有投資被告公司,基於股東關係,被告不好與乙○○有任何摩擦或激烈的反彈,是證人乙○○單方一廂情願,被告並沒有跟證人有男女交往僅虛與委蛇云云,查:如附表一所示:乙○○傳送予被告:「妳想跟我出門嗎」;被告即傳送予乙○○:「當然想啊」、「不然我現在在公司等誰啊」,乙○○旋即傳送予被告:「那想跟我去鴛鴦浴嗎」,被告回以「嗯」(見本院卷第69頁),及被告向乙○○傳送「我覺得你不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理我」、「跟平常不一樣」;乙○○即回傳:「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見本院卷第79頁),難認僅乙○○一頭一廂情願,被告有虛與委蛇之情形,被告所辯難認可採。 ㈣然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 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與乙○○為夫妻關係,且共同居住一處,乃密切之生活共同體,而夫妻間允許他方使用或操作自己手機、家用電腦之情,並非少見,則殊難僅以原告取得乙○○手機之資料即遽認係原告未經乙○○同意而擅自侵害其隱私所取得;況原告既係主張被告有妨害其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而該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客觀上實難苛求原告僅得以不侵害被告隱私權之方法加以取證;復參諸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足認原告係以強暴、脅迫或類此之不法手段取得上開對話內容,則原告縱有侵害乙○○或被告之隱私權,其手段亦非甚鉅。是揆諸前開說明,衡量原告所為之目的係為保護配偶之身分法益,且其採取之手段未逾社會相當性,亦未過度侵害被告之隱私,應認原告取得前揭相關證據之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該等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辯稱原告沒有經乙○○同意去翻拍乙○○手機,翻拍所得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內容,涉及刑事妨礙秘密不得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云云,所辯並不可採。 ㈤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自陳二專肄業,目前任職餐飲業、每月薪資近3萬元,被告則自陳大學進修推廣部畢業,與朋友共同經營體育用品事業等情,有兩造提出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限閱卷),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見本院限閱卷);爰斟酌兩造前述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及被告前揭行為對原告之婚姻及家庭圓滿造成相當程度之破壞,被告上開行為持續期間(依附表所示對話內容至少有3年)、行為態樣,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之程度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7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雖於113年9月3日提出陳述意見狀記載陳報事項:「..被告甲○○這樣做法是否有違反訴訟盡忠脫產之行為,能否申請脫產假扣押,求檢察官與法官查明,為此懇請檢察官幫忙。..」等語(見本院卷第189頁),惟假扣押為保全程序,非本件訴訟程序可併為處理,且原告未到庭無法闡明原告是否係欲聲請供擔保假扣押,而本案判決已依法諭知假執行,原告可不待判決確定先聲請假執行,如原告仍欲聲請供擔保假扣押被告財產,應另具聲請狀載明聲請事項,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如 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原告主張侵害配偶權之對話內容 (見本院卷第169至170頁) 編號 日期 時間 通訊軟體截圖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下午9時7分 乙○○:妳想跟我出門嗎 被告:當然想啊 不然我現在在公司等誰啊 乙○○:那想跟我去鴛鴦浴嗎 被告:嗯 本院卷第69頁 2 上午1時35分 乙○○:「妳是痛到快死了還在等妳親愛的老公愛心早餐吧妳」;被告回傳送予乙○○:「為什麼你今天不接電話」、「屁」、「不然你來」,乙○○回傳被告:「我來什麼」,被告即回傳:「照顧我」,乙○○回傳被告:「有妳老公在哪輪得到我」,被告回傳送予乙○○:「酸」、「吃檸檬喔」 本院卷第71頁 3 不詳 上午11時38分 乙○○:我昨天領悟了很重要的事情 被告:要把我娶回家 乙○○:所以我晉升了一個層次 被告:? 乙○○:就是不管什麼情況 我都沒辦法改變一件事 被告:? 乙○○:就是妳是別人的老婆 所以我看開了 本院卷第73頁 4 不詳 下午1時36分 被告:← 乙○○:←? 被告:乙○○ 乙○○:我? 我哪裡不愛妳 被告:嗯嗯 乙○○:我不愛妳還會昨天照顧妳一個晚上 還會讓妳一好就送回去別人懷裡 被告:大熊貼圖 乙○○:這樣不愛妳 可能全世界沒人愛 妳了 另外一個愛妳的 連照顧都沒照顧 本院卷第75頁 5 不詳 下午2時7分 被告:我覺得你不愛我所以我覺得你不太 理我 跟平常不一樣 乙○○:妳已經不愛我兩個禮拜多了 本院卷第79頁 6 不詳 下午8時34分 乙○○:如果太晚 就不出門了 可能我老婆不太想我 被告:應該十點半吧 看我媽要不要放人 本院卷第87頁 7 不詳 不詳 (下為看不懂…截圖被告與乙○○於不詳日期時間之對話內容,並於不詳日期下午10時45分傳給陳衍志) 乙○○:妳在哪場到幾點 我去送妳回家 妳可以跟我分手 我送妳回家 妳當面跟我說 被告:不要 我不想 乙○○:起碼給我一個跟妳在一起三年的 尊重 被告:當面說 乙○○:也讓我真切的死了這條心 我不是陳衍志 被告:你知道我做這個決定也很痛苦 乙○○:我全心全意的愛妳三年 被告:不要這樣逼我 乙○○:妳要分手 就當給我一個交代 當面跟我說 本院卷第107、109頁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時間 通訊軟體截圖對話內容 備註 1 不詳 下午11時整 看不懂…:我分手了 陳衍志:…認真 看不懂…:嗯 因為我覺得在下去也不是辦法 只會分的更難看 本院卷第109頁 2 不詳 下午3時58分 看不懂…:他現在在逼我要馬跟你 說清楚 然後不准參加青 商活動不就跟他分手 然後維玥55分 本票自己處理 本院卷第113頁 3 不詳 下午1時49分 看不懂…:他拿本票跟我們的青商 名譽脅迫我好好決定跟 你在一起還是跟他在一 起 然後維玥他要55分但不做事 本院卷第1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