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2-訴-2354-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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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4號 上 訴 人 林蔡月霞(兼林石獅之承受訴訟人) 林政宗(林石獅之承受訴訟人) 林秋萍(林石獅之承受訴訟人) 林政一(林石獅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顏盧素蘭 法定代理人 顏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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