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V-112-訴-2416-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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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6號 原 告 李國光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劉育呈 李冰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8,325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0, 228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165萬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7樓建物於民國112年7月現值1,753,147元÷130.07㎡×8樓面積 47.5㎡=165萬元+640,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3,770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 準,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扣除原告已繳18,325元,尚 應補繳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