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2-訴-2452-20241216-5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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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2號 原 告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佑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告 李安田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路0 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 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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