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V-112-訴-2530-20241202-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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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253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為新臺幣(下同)3,431,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5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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