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2-訴-2530-2024120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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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253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為新臺幣(下同)1,7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2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