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2-訴-2630-20241114-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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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駱淑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 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320元(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告人 數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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