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2-訴-2656-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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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裕庭 周佳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1,03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萬7,525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