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2-訴-2656-202503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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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清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庭、周佳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56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75萬1,96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萬688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