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2-訴-2674-202503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泳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