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2-訴-3018-2024100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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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8號 上 訴 人 江怡柔 被 上 訴人 王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5萬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