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2-訴-3049-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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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49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黃德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晉翔、被上訴人施韻琦、被上訴人張敬 吾、被上訴人陳映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0月25日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449元(計算式:924,6 38元-55,189元=869,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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