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2-訴-3084-2024100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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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美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327頁),前開裁定並於113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37頁),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41-347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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