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2-訴-3116-2024100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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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6號 上 訴 人 黃祥恩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 元(詳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9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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