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V-112-訴-3171-202503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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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1號 原 告 陳平禹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告 曾美月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 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 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 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 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 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 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15時30 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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