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2-訴-3248-202411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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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郁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