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2-訴-3344-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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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4號 原 告 洪嘉濃 原告與被告黃明達等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甲○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有關被告甲○ 部分,未據於起訴狀上 載明被告甲○ 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其完整姓名及住居所,然原告僅具狀請求傳喚被告乙○○說明被告甲○ 身分云云,未具體補正前開要件,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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